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八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施一毒 )│( 施二毒 )││├────────┼──────────┼──────────┼──────────┤│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2.17│97.12.17│98.04.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7號│第227號│86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5號│98年度訴字第575號│98年度易字第172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17│98.04.17│98.06.1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5號│98年度訴字第575號│98年度易字第17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11│98.05.11│98.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4478號(編號1至5定│第4478號(編號1至5定│第4478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2年6月)│應執行刑2年6月)│應執行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一毒)│(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4.14為警採尿5日│98.04.14為警採尿5日│98.04.02│││內│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92號│第2292號│86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54號│98年度訴字第255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17│98.08.17│98.10.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54號│98年度訴字第255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07│98.09.07│98.10.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第4478號(編號1至5定│第4478號(編號1至5定│13760號│││應執行刑2年6月)│應執行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一毒)│(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3.01│98.03.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389號│第13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01號│98年度訴字第26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29│98.09.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01號│98年度訴字第26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19│98.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執字第││││14215號(編號7、8定│14215號(編號7、8定││││應執行刑為11月)│應執行刑為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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