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雷展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展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展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贅引同條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受刑人雷展宏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0日│拘役8日(2次)│├────────┼────────┼────────┼────────┤│犯罪日期│107年7月21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5977號│18433、18669號│18433、1866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543號│388號│388號││├────┼────────┼────────┼────────┤││判決│107年11月7日│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543號│388號│388號││├────┼────────┼────────┼────────┤││判決│107年12月17日│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第791號(原緩刑│16221號(編號2至│16221號(編號2至│││宣告經臺中地院│3定拘役15日)│3定拘役15日)│││108年度撤緩字第│││││222號宣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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