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期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2月16日│96年10月11日│97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30793號│96年度偵字第25353號│97年度偵字第78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471號│97年度審簡字第53號│97年度審簡第227號││實├───┼───────────┼───────────┼───────────┤│審│判決│97年2月26日│97年2月29日│97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471號│97年度審簡字第53號│97年度審簡第227號││判├───┼───────────┼───────────┼───────────┤│決│確定│97年3月24日│97年3月31日│97年7月2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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