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堅亮
送達代收人 游雅惠 台北郵政三三之三七五號信箱被告甲○○住臺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助~B法官周舒雁~B法官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