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后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弘音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於本院卷內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