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