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 李宗哲 兼法定代理人 李平義
張玉如 被上訴人 鄔和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6,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