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甲女)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甲女之母)原告甲女之父
0000000000A(甲女之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 蔡昆 原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侵訴字第8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房柏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