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權人 陳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彥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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