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權人 陳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彥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權人 陳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彥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