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債權人 柳添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彥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㈡補正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資料。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