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劉金 說
被告 莊勳儒
上列被告莊勳儒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方維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劉金 說
被告 莊勳儒
上列被告莊勳儒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