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劉金

被告 莊勳儒

李杰聖

上列被告莊勳儒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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