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告 龔藝俊

被告交通部民航局嘉義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林哲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15,180元或252,144元,以其請求較高額即315,18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07元(計算式:4,360元×2/3=2,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53元(計算式:4,360元-2,907元=1,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