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玟聿

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

鄭絜伊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判決,茲發現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3號」,均更正為「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案號均誤載為「113年度金簡字第23號」,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得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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