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玟聿
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
鄭絜伊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判決,茲發現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3號」,均更正為「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案號均誤載為「113年度金簡字第23號」,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得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