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宏仁 律師
被告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一、兩造是否將所有攻防方法整理成1份書狀。
二、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包括合意終止
之情形,請兩造依解釋論表示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
爭租賃標的物部分,何部分爭執?何部分不爭執?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