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告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宏仁 律師

被告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各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一、兩造是否將所有攻防方法整理成1份書狀。

二、民法第455條所規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包括合意終止

  之情形,請兩造依解釋論表示法律上意見。

三、請被告就原告變更後請求之系爭動產,具狀表示各編號為系

  爭租賃標的物部分,何部分爭執?何部分不爭執?

四、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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