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李焜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名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明碁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於民國92年9月25日台社(四)字第092014251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92頁第817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召開第7屆第
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明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及第15條,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雖據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17084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及第15條,乃係變更法人名稱、地址及捐助章程歷次修訂時間之說明,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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