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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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二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起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捌佰貳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貳仟零貳元,除已繳壹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外,其餘陸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叁仟零叁元,除已繳貳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外,其餘玖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錦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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