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