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30號聲請人 徐明溪 代理人 王謹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3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基金證券投資信│02Z0000000000│6│6000││││份有限公司│託基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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