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3號債權人 羅雅云
葉品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群 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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