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及乙○○於民國94年12月27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民國95年3月26日,詎相對人丙○○○屆期仍未清償該筆借款,依上開約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表:95年度拍字第3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王爺││492│建││2│35.65│全部│丙○○○1/3│││││││││││││、乙○○2/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1│2│3││││││││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5│嘉義縣中埔鄉│中埔鄉王│鋼筋混凝│159.│159.│60.1│││││38│││平│全部│ 羅洪菱 ││││和睦村中山路│爺段492│土造工業│95│95│3│││││0.│││方││徽所有││││五段529號│地號│用3層││││││││0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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