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1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因毒品案羈押中,然被告因與夫離婚,其女之監護權屬被告。其女於00年0月00日出生,因拿日本護照,其護照到期日是95年7月25日,礙於其女未滿歲且家中雙親已過世,也無法帶其女續簽護照等相關事宜,且其女於今年中欲在台灣就讀高英商工。被告因一時情緒抒發染上毒品惡息,做子女之壞榜樣,心中愧疚不已,現只想快將刑期執行完畢,返家教養幼女,照顧雙親,惟請求暫讓被告交保返家處理家務事後,被告於收受執行指揮書時,定不會逃亡,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