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40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村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05龍新民初字第
588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