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9號抗告人丙○○○
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95年度拍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債務人就債務之存否以及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時,應由債務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向相對人借款4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5年3月26日,並由抗告人丙○○○及乙○○於94年12月27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抗合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94年12月27日起至95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詎抗告人丙○○○屆期尚有150萬元未清償,依上開約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雖抗告人 羅洪菱 向相對人借款400萬元,惟實際僅收到374萬元,且未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而抗告人曾先後以匯款方式返還150萬元、100萬元,及以支票返還24萬元,另以現金返還12萬元,合計已返還相對人286萬元,有匯款回條及支票為證,則抗告人所欠金額為88萬元,非如相對人所述之150萬元,故相對人之請求應予駁回云云置辯。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借款金額為374萬元而非400萬元,及已返還286萬元,尚欠88萬元而非150萬元云云,乃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首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陳琪媛法官張育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表:95年度拍字第3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王爺││492│建││2│35.65│全部│丙○○○1/3│││││││││││││、乙○○2/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1│2│3││││││││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5│嘉義縣中埔鄉│中埔鄉王│鋼筋混凝│159.│159.│60.1│││││38│││平│全部│羅洪菱││││和睦村中山路│爺段492│土造工業│95│95│3│││││0.│││方││徽所有││││五段529號│地號│用3層││││││││0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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