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聲減字第3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0、81、82年間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附表編號1、2之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附表編號3、4之部分: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肅清煙毒條例(持有)│肅清煙毒條例│││用)││(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80年8月間│民國80年8月31日│民國81年5月7日至82年│││││6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0496號│10496號│11454、1137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551│81年度上訴字第551│82年度訴字第262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81年5月6日│81年5月6日│82年10月2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551│81年度上訴字第551│82年度訴字第262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年5月6日│81年5月6日│82年12月2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第13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之1第2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編號3、4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82年5月間某日至82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1454、1137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5月2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5月2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