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債權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而鎧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證明,否則應更正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補正其用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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