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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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刁陳孜娟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縣林口鄉太平嶺25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縣林口鄉太平嶺25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縣林口鄉太平嶺25號)於95年4月21日死亡,其法定順位之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941號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甲○○生前於82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9萬元,迄至95年7月27日,尚有本金餘額新臺幣484,453元未償還,為俾利聲請人能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行使權利,聲請人基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地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請求鈞院准予裁定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配偶刁陳孜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95年4月21日死亡,其法定順位之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941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本院96年10月1日板院輔家科春顈字第051977號函影本、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影本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繼字第94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屬實在。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刁陳孜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