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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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39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5695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於94年4月26日對原審96年4月16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新台幣1,000元之裁定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蔡世祺法官蔡如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