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葳蓁 (原名:
   許荺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09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