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668號原告乙0000000
A9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典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奧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229元(33,562x32.782=1,100,22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