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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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276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