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惠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健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按對造
人數檢附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
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之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
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考。依此,上訴人應具
狀補正上訴理由,以符上訴之程式。又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全
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9,83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
所示,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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