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十號),並經該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四三九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二一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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