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5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聲請人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
2、陳明利息起算日(按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