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