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陳鴻廷
     陳福氣
被 告  陳添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
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
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並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0年11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嗣後僅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約新台幣(下同)50萬元,先部分求償10萬元,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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