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84號
原 告 陳和鑫
被 告 涂集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2,7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 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