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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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 黃群伊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 陳黃麗質
許長江 即許 黃麗蕙 之繼承人 許廷州 即許黃麗蕙之繼承人 許功餘 即許黃麗蕙之繼承人 黃澄香黃翠香黃柔玉 黃柔瑛 黃柔玟 黃柔理 沈發來 即沈 黃淑媛 之繼承人 沈拯中 即沈黃淑媛之繼承人 沈濟民 即沈黃淑媛之繼承人 沈澄宇 即沈黃淑媛之繼承人 沈莉娟 即沈黃淑媛之繼承人 黃基嵩黃瑞和 之繼承人 黃基宏 即黃瑞和之繼承人 林黃淑惠 即黃瑞和之繼承人 黃明生 黃昭陽黃美英 黃美令 曾玉秀 黃冠閔 黃齡誼 黃蔡金治 黃明德 黃惠敏 黃熙晶 黃聖福 黃怡榕 吳素琴 黃嘉猷 黃嘉政 黃建福 黃家正 廖淑琴 黃建勛 黃薏芸 黃嘉齊 黃昭澤 張素芬 黃漢民 程建國程文奇 之繼承人 程玫媛 兼程文奇之繼承人 程美麗 兼程文奇之繼承人 程美琪 兼程文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追加聲明請求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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