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
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