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2號原告 杜柏青 被告 歐陽麗仁
歐陽華齡 歐陽家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遂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且原告若無法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3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上開裁定應於102年6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