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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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林中禾 於民國102年2月24日10時10分,在臺南市○○區○○街○○○號南側空地整地時拾獲槍枝1支(含彈匣1個)、子彈2顆(經試射,子彈2顆均不具殺傷力)送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經調查後無法確認槍枝所有人,函送本署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他字第1870號簽結。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可稽,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為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4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870號偵查卷宗第5至6頁)存卷可證,足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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