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㈠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部分,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原告係00年0月0日生,有原告起訴狀後附委任狀之記載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即123年2月3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係新台幣(下同)43,05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6,960元(計算式:43,058元120個月)。㈡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24,3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191,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