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為相對人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