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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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丁○○、丙○○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丁○○、丙○○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丁○○、丙○○提起上訴部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丁○○、丙○○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丁○○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且原判決於上訴人丙○○並無不利,上訴人丁○○、丙○○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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