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24日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1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220號,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8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所犯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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