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91年10月下旬起)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