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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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協和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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