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權利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原抵押權係於何年何月何日設定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