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吳秉橙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文治 、 林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劉文治?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