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度訴字第五三七二號
原告暉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被告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郭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發 被告甲○○被告四達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錫堂 被告約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錫堂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