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債權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債務人大順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日昇 債務人 溫麗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順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溫麗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